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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遭北檢起訴之洩密案一審判決無罪,北檢批稱:北院判決違背法令而將提起上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台北地院判決馬英九洩密無罪。判決理由稱:雖然馬英九確有洩密的故意與行為而應成立犯罪;但依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院際權限爭議處理權」,馬英九係依法令之行為而構成阻卻違法。北檢批稱:北院判決違背法令而將提起上訴。

由於院檢都是使用法律用語,民眾可能不易讀懂其中轉折奧妙,筆者爰代全民撰寫「『民間』上訴理由狀」暨做詮釋與批判。茲分成三個層次進行論述:一是法院違背審判程序而錯誤適用憲法(即判決違憲);二是馬英九主觀上只有「『鍘王』的洩密犯意」,而無行使總統職權的客觀作為(即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三是馬英九已經造成國家重大損害,而應論處重刑。以下分別說明之:

首先,由於檢方的論告或在《自由時報》曾有撰文批駁:「洩密案」無關憲法增修條文對馬英九賦予的國防、外交及兩岸關係職權;北院遂另闢蹊徑而引用憲法第44條做為馬英九阻卻成立犯罪的唯一判決理由。然則,北院並未調查及記載:馬英九哪有符合行使「院際職權爭議協調的『法定要件』」?馬英九當晚在官邸接受黃世銘的越級洩密上報暨對黃世銘再進行教唆洩密時,除了那句「如果這不叫關說,什麼才是關說的『鍘王名言』」以外,馬英九哪有行使憲法職權的任何作為存在?抑且,憲法第44條所稱「院際職權協調」的實施要件是:必須五院先已發生職權爭議暨由院方咨文請求總統協調,總統始能出面處理,也才符合憲政體制。如今,王金平始終未喪失立法院長身分而未發生院際職權爭議問題;試問:馬英九哪有行使上開憲法職權的法定要件存在?北院並未踐行調查證據,也未在判決書指出馬英九符合行使總統職權的具體理由,竟然逕由法官替被告憑空捏造「實施院際職權爭議協調的『無罪理由』」;北檢所指北院判決違背法令者,厥在此也!

依據大法官第371號解釋:法官固有直接適用憲法的審判職權;然則,如果涉有憲法疑義時,依照司法實務慣例,仍應由被告向審判庭聲請釋憲。如今,本案法官不附證據而逕在判決書上肯認:馬英九是在實施憲法職權而應阻卻犯罪云云,本案幾近法官濫權寬縱被告犯罪。北院適用憲法不符合法定要件的這項審判程序爭議,勢將成為二審上訴的憲法爭議所在。

其次,北檢起訴馬英九共同洩密犯罪的事證有二:一是關於黃世銘構成洩密犯罪而不符合憲法及行政體制上的阻卻事由,業經前案判決黃世銘定讞;二是馬英九是為了「『鍘王』的個人政治恩怨」,而具有主觀犯意暨成立犯罪。關於此點,北院判決原本也是認定馬英九應該成立犯罪;但是,北院卻神來一筆的幫馬英九開脫稱:馬英九主觀上是在行使憲法職權而無洩密的主觀犯意云云。北院無罪判決應該受到國人撻伐者在此。蓋查:馬英九始終沒有實施憲法職權的客觀作為暨本案根本不具備憲法第44條「院際職權協調的『法定要件』」,均如前述;試問:本案並沒有客觀有利證據存在,法官焉可逕用審判職權而替馬英九剖心論斷成為「馬英九主觀上僅只行使總統職權而沒有『洩密犯罪惡意』」?司法濫權;國人應該支持北檢上訴,其理在此。本文更要指出:馬英九就是見獵心喜而完全忘卻了憲政體制與法理規範,他竟然不在總統府公然見客而要選在官邸半夜接受黃世銘的洩密;抑且,從馬英九「『鍘王』名句」中更流露了馬英九濫用洩密情資以進行政治鬥爭的主觀犯罪目的,北院豈可予以扭曲成為:馬英九主觀僅止在行使憲法總統職權而已?!北院不依證據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暨憑空砌築被告無罪理由,自應構成本案的上訴理由。

最後,本案應對馬英九判處重刑。理由有三:一是馬英九是假藉總統職權與身分實施犯罪而應構成加重事由;二是總統引發「馬王政爭」已經造成國家與社會的重大傷害結果;三是被告犯後毫無悔意,而仍一再飾詞諉卸刑責。馬英九是總統犯罪而屬可受公評。關於量刑問題也就可以開放給予國人進行公斷;這也正好符合「『人民』參審制」的司改目的所在。(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

●作者林憲同,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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